对于企业来说,通常只有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破产。当然,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企业清算。一旦清算组介入,也会有一些破产结束。那么,破产结束的执行程序呢?让我们跟随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破产结束执行程序
终止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已经耗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执行案件,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裁决终止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法院、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破产清算,对于破产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在进行清算的时候,债权人一定要积极发挥它的作用,对于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发挥作用的方法来说,他们可以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如果是在清算的过程中有不称职的管理人,他们可以依法申请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