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需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超出的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对他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申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及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况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否认法人人格。
2、行为条件:股东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具体表现为股东使用控制权不当、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然,当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不适用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此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衍生诉讼(也称为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
二、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怎样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应当如何理解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本滋曾做过一段精辟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于全面否认,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认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可见,法人格否认理论在本质上绝不同于法人否认说,相反却是以承认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条件只针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并对特定的个案中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事后的调整与规制。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色彩的描述那样,这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因此,在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场合下,绝非等同于完全彻底地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这有别于撤销公司成立、解散公司法人组织等措施,这只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某一法律关系而言,暂时性地否认公司法人格,而将公司人格与其股东人格视为同一人格,即无视公司人格的屏障作用,穿透公司这堵墙(这层面纱)将股东拉出来为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额以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