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商标时,商标局将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程序进行商标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果有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异议。那么,如何在公示期内对商标提出异议呢?让我们跟随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公示期内如何反对商标?
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建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商标审查和注册程序的开放、公平和公平,并将商标审查放在公众的监督下,以保持高度的透明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商标注册必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批准的做法。
所谓异议,是指依法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拒绝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实践中,对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批准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指定商品/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不得注册该商标。此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就有权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文件,并附有关证据。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有文字部分)应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注明、商品或服务类别、初步审批号、初步审批公告期号、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注明被引用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 (或初步审批号)并附上被引用商标图案。
二、商标异议申请期限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三、申请商标异议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