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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法人变更之诉判决书法人变更之诉:裁决结果揭晓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5-01-14 0

审判员杨立主审员杨立保

公诉人江平保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男,1975年5月6日虎宝宝于湖南省,汉族,研究生学历,在保安县兴隆乡乡政府职务,住址为保安县兴隆乡。

公诉机关指控

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反告被告人李明以其曾经任职的职务快速方便,在兴隆乡乡政府法人变更登记期间,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变造的相关材料,骗取他人钱财法人变更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变更了兴隆乡乡政府的工商注册信息,会使兴隆乡乡政府的工商注册信息会会出现定然出现错误(比较比较多出现了错误内容算上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额、公司地址等)。该行为要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像的滥用职权罪。

审理经过

保安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李明提请批准逮捕,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循法律规定于2025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范围问题简易程序,为了公开公开开庭了本案。公诉人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参加庭审这个可以参加诉讼,换建再审终结。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1.兴隆乡乡政府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修真者的存在必然错误。经案件审理细查,被告人李明才是兴隆乡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动用其职务便利,在法人变更登记期间,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变造的材料使兴隆乡乡政府的工商注册信息再次出现大变故错误。具体一点详细点出现了错误内容除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张三”变更为“李明”、注册资本金额从100万元并且变更为1万元、公司地址从兴隆街变更为乡政府办公楼等。该事实证据充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互相印证,绝对能都当事人。

2.李明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意图很很清楚。

经再审细查,被告人李明明知在法人变更登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变造、变造的材料骗取钱财他人钱财法人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兴隆乡乡政府的工商注册信息,并使去咨询信息会再次出现大变故错误。李明的行为确实刑律了去具体法律法规,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意图非常清晰简约。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名犯罪嫌疑人,但不受犯罪意图法官表示都属于滥用职权罪。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明才是兴隆乡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用伪造、变造的材料,使兴隆乡乡政府的工商注册信息会出现大变故错误,其行为已是可以形成滥用职权罪。

关于量刑

被告人李明滥用职权,很可能可能导致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再次会出现大变故的事情错误,极大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照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被告人所有这么说罪大恶极,意思是悔悟,且就没前科记录等情节,法院判断对被告人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判  决

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生效判决答的好:被告人李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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