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损失的,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合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者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或者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因疏忽履行义务而损失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4.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合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实际出资金额或者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写向法院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科技(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邮编:xxx,
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
被申请人股东:陈XX,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属xx路派出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XX,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xxxx区xx路XX号,属xx路派出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XX、张XX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07年2月2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08年4月22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徐民二(商)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xx区法院判决:限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XX、张XX是武汉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XX、张XX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科技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八年XX月XX日
三、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由清算组通知债权人;
3、结束清算工作,办理注销登记;
4、将公司解散情况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