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时候我们的财产可能会被保全,保全是一种保护措施,但一定的条件达到之后就会解除。但是也存在一些拒绝解除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解决。那么,破产后拒绝解除保全措施怎么办?下面就由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破产后拒绝解除保全措施怎么办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二、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吗
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兴悦达助力财税提醒,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上述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