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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如何分担公司清算时的损失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4-11-22 0

公司的成立是为了盈利。如果公司成立后不能保持盈利,公司很可能资不抵债,最终破产。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公司清算时的损失呢?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分担公司清算期间的损失,希望能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司清算时如何分担损失?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司清算后因损失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前款规定分配给股东。

二、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三、清算组织主要负责的工作

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2、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3、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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