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方案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那么对破产分配方案不符债权人可以提异议吗?接下来将由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对破产分配方案不符债权人可以提异议吗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对破产分配方案不符债权人可以提异议吗
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破产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的,必须在该次会议上提出来,若不提出来意味着无异议,而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要直接作出裁定确认的。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位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根据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共有部分。
2、债务人在破产前受让、取得产权登记的财产。
3、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的财产。
4、债务人根据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
5、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财产。
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欺诈罪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破产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境外法律一般规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破产法规定,对犯此罪者,处10年以下徒刑,或罚金20万日元。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欺诈罪“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回被侵吞的财产”。但这一建议最后最后未被立法者所采纳。时至今日,我国有关刑事立法尚未对破产欺诈罪的刑事责任作出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