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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同债务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4-11-21 0

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关于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议债务的内容,请跟随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了解以下内容。

一、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无管理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损害造成的债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益债务范围的规定。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承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它与破产成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有利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益。两者的区别在于:破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成本,这是不可避免的,一般破产案件需要破产成本;共享债务是非程序性债务,具有或自然性,不同案件往往产生不同的共享债务。

根据国外规定,部分国家的破产法统称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为财团债务。例如,《日本破产法》规定,下列请求权产生的债务为财团债务:

(一)对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所支付的费用的请求权;

(二)依照国家税收征收法和国家税收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

(三)破产财团管理、变价、分配费用的请求权;

(四)因破产管理人破产财团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

(五)破产财团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当而产生的请求权;

(六)因紧急必要行为对破产财团产生的请求权,在任命终止或者代理权消灭后;

(7)因破产公告而终止双务合同的请求权;

(8)破产人及其扶养人的补贴请求权。《德国破产法》统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财团债务,其中破产费用为破产程序费用,共益债务为其他财团债务。前者包括破产程序的诉讼费用、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预付款;后者包括管理人的行为或管理、价格变更和破产财团分配的费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双重合同产生的债务;财团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根据本条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合同,债务人和对方未履行的合同。经理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在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无理由管理是指为避免损害他人利益而自愿管理或服务他人的行为。无理由管理是债务的原因之一,无理由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其管理或服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债务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损失的人。

(四)债务人继续经营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水电费、与他人签订新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5)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

二、破产特殊债权怎么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混同破产的条件

1、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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