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商业银行,根据中国法律,商业银行也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商业银行破产,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但在偿还债务时有一定的顺序。那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最新分配顺序呢?阅读以下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最新顺序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清算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和一般债权。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破产时商业银行管理的财产、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权利。破产财产的一般分配顺序为:
1、支付破产费,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和分配以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2、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支付;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应优先支付破产费、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这里“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支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之前支付储蓄存款。
4、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应当支付;
5、破产债权应当支付。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二、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三、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