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通常存在于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中,从而进行混同等。那么,人格混同的识别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人格混同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同,导致股东、公司、股东或两家公司无法实质性区分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相互投资造成的人格混同,表现为公司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难以区分。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的主体识别带来了困难,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法理论上,根据混同对象,公司人格混同可分为公司与股东的混同和公司与非股东公司的混同。具体来说,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如果要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与非股东公司的混同。也就是说,同一投资主体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这表明,公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具有独立的法人个性,由于某种程度的相关关系,(如同一投资者设立的不同公司)导致组织、财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混同。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认,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所以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以致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分歧很大。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公司法人。
2.法人人格被滥用。法人组织(出资者或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特权,如利用法人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法人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的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法人的独立性,尤其是其成员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法人成员滥用对法人的控制关系,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则必然有悖于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这时也就有必要否认其人格。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彻底的、终极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认。兴悦达助力财税提醒您,此一法律关系经过后,法人仍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