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需要按照登记的依据依法办理,可以交给代理公司登记,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到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来说,商标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接下来,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将整理出商标与公司名称关系的答案。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商标和公司名称有什么关系?
首先,注册的依据是不同的。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企业名称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注册。
第二,获取方式不同。在我国,商标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是,一般商品的商标除一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还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即注册享有专用权,未注册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名称,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具有人身性,企业名称权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因此,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
二、商标名称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续展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程序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核准通过后颁发续展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是什么
驰名商标本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该《注释》第1条(iv)款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笔者认为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却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行政救济途径缺乏程序上的支持依照《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权利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主管机关所做出的认定的效力仅仅相对于本案,对于任何第三事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而《保护规定》第13 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当遇到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他人企业名称登记时,工商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驰名商标保护必须以认定为前提,而工商局无权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在商标驰名被认定之前就无法撤销他人的企业名称;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规定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程序。使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在行政救济这条路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该权利一旦被侵犯,也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该条只规定了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笔者认为,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任何私权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实施条例》也没有否定司法救济的途径。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对驰名商标造成《商标法》第10条第(8)项所述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这就意味着当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无效时,其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注销或变更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进行裁决,向商标所有人(包括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济⒀。该规定的实施从侧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