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分为四类: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规定认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一、商标侵权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分为四类:
1.使用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侵权使用是实践中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将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标淡化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2.销售侵权
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为了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对于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只有在经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分销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时才被追究。经销商无过错时,不得设立商标侵权行为。
3.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这种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商标与商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和商品声誉的扩大,这种内在联系加深了。商标权的功能是维护这种联系的稳定和发展。破坏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损害了他人的商标权。
4.其他侵权
其他侵权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外,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起诉可以吗?
(一)判决了就不能再起诉了。
(二)如果判决书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三)如果被告不给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五)《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七)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侵犯人家商标是什么后果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商标权人损失和行政处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