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商标侵权,所以你知道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商标侵权,一般根据其非法经营金额,决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移送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处理的,一般构成刑事犯罪。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因此,当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法定情形时,构成刑事犯罪。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标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所以,被告认为,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为侵权行为时,应当有一个隐含的条件“所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必须要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册商标要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