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二是损害后果;三是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直接由违法行为造成。
一、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客观行使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到来的损害后果,即侵权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即将到来的损害,可能表现为产品销售、利益或商标声誉的下降。
3.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直接由违法行为造成。
4.过错。包括过错和无过错。一般来说,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素,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仍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巧用通用词汇 避免商标侵权
濠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湖北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侵权。
中顺洁柔公司诉称,其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纸巾被认定为湖北省名牌产品。2014年7月,中顺洁柔公司发现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濠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害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在媒体登出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濠景纸品厂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况且,“柔洁”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之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词汇
据海安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钱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独创性和臆造性相对较弱,其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钱军说,中顺洁柔公司的 “洁柔”商标因系通用词汇,存在显著性固有缺陷,中顺洁柔公司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汇桔观点: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功能或是原料,比如上文提到的洁柔牌纸巾,或是类似于江汉牌灯泡,飘柔牌洗发水这样的产品,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上述企业的产品,这是使用通用词汇作为商标的好处。
当然,企业在享用将通用词汇申请为商标好处的同时,也必须得面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与企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词汇这样的问题,海安县人民法院也依法做出濠景卫生纸在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并不构成对洁柔纸业司侵权的判决。不过上述法律条文强调了“正当”二字,这也给广大的企业提了个醒,已经被申请为商标的通用词汇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比如企业在使用这些通用词汇时不能过于突出,甚至显著性超过了自己的品牌名称,又或者采用了与商标拥有者同样的字体与颜色,造成消费者容易混淆品牌,一旦出现以上情况,就极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给自己惹上知识产权官司。
三、销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