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签署的登记申请;
(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公司法人复印件;
(四)公司股东会要求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五)办公室的住所证明文件,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七)经营范围涉及预审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印章确认。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公司设立,必须要进行必要的登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三、企业改制设立时主要涉及哪些税种(一)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
(二)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三)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四)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
(五)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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