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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疑问解答】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时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4-08-27 0




问:您好,我司想要申请成为海关的一般认证企业,请问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时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问:您好,请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发生了变更,如何向海关申请变更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附件3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问:您好,我司已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请问在海关日常查验工作中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会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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