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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可否享受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具体分为按次和按期纳税两种情形。其中,按次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2号文中第一条第三款提及“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请问武汉市对于“新办纳税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2024年12月21日及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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