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汉纳税人有哪些疑问,下面为大家整理出相关内容,赶快来学习吧!
问:请问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有所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外贸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税的次数是否有调整?
答:外贸企业在每个月增值税申报期(以下简称征期)前,可不限次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征期后,仅在征期前未申报的外贸企业,可在征期后申报一次。
问: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汇率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出口业务应按照报关出口日期当日或当月第1日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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