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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代理污水处理适用增值税优惠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4-04-01 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4年版)》的下列项目,既可适用“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

一、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二、免征增值税,即是免缴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者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均应满足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而且,纳税人对于上述增值税免征政策或者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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