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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代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

编辑:兴悦达助力财税时间:2024-03-19 0

上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24〕243号),其中第一条就是“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就可以开具,办理业务更加便利。然而,有些情形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朋友问小易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专票,还能享受10万免税额吗?针对这些问题,小易做了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01

4种情形不得开具专票

有些人不得开具专票

“税总函〔2024〕243号”规定,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文件中列举了“其他个人除外”的排除情形,即“其他个人”不得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其他个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包括单位、个人;而“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就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举个例子:张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商品销售业务,那他就可以自行开具专票;李四是个上班族,偶尔(只是“偶尔”,否则就要办理登记了)给人提供咨询服务,李四就是“其他个人”,就不能自行开具专票(事实上,李四没有开票条件和资格,也不可能办理开票手续)。

那么,“其他个人”发生业务活动,能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呢? 一般来讲是不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24〕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有些客户不得开具专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某商场应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名称可以是“某企业”、“某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是“张三、李四等自然人”。

注:如果客户是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其索取开具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的权利,但是有索取的权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申请抵扣,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这倒并无禁止)。

有些优惠不得开具专票

(一)最典型的,就是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但是,既然享受优惠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客户索取专用发票,且本方又愿意做成这笔业务,可以放弃免税,为其开具专票。也就是说,享受免税、开具专票,只能选择其一。另外,总销售额符合免税条件的前提下,只是对于开具专票部分不能享受优惠,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再一种情况,就是符合减税优惠的业务。

举个例子,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过去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现在自然也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三)还一种情况,就是差额征收(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例如,“财税〔2024〕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类似情形还有经纪代理、旅游服务、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签证代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购置)不动产等。

注:不是所有差额征收的扣除部分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虽有差额扣除项目,但允许依照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开具专用发票的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自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某公司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吗?

答: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合同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所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自然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又如接受政府补助、接受无偿捐赠、收到保险赔偿、存款利息、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转移等,皆是类似情形。

有些项目不得开具专票

(一)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规遵从度不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供货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自然也应适用此条规定。(五)原营业税项目,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六)预付卡经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情况可以开专票?哪些情况不可以开专票?小主们你搞清楚了吗?有些小主对小规模纳税人能自开专票,还能不能享受10万元的免税政策有疑问,接下来好小易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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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专票,

还能享受10万免税额吗?

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一个接一个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在办事办税上更便捷,让企业的钱包更鼓,但也有些政策让小主们产生了疑惑,针对疑惑我们看看税局的回复。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24〕243号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有关征管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4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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